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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1-26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8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7日


平顶山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突出旅游产业在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中的带动作用,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开拓客源市场,做大做强旅游产业,早日实现“将我市打造成为海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的宏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河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对促进平顶山市旅游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游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外对平顶山市旅游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简称“市外组团旅行社”)。

    二、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宣传推广

    1.对参加由市旅游局统一组织的大型旅交会(全国四大旅交会及其他大型旅交会等)的旅游企业,给予其展位费50%补助,但最高不超过6000元;经市旅游局审核同意的旅游景区(点)、旅行企业自行参加其他旅交会,给予其展位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2.对旅游企业到市主要客源地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制作营销广告,推介平顶山旅游产品、线路,经市旅游局审核、同意,给予版面广告费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游客招徕

    1.市外组团旅行社通过向平顶山输送旅游团队,全年累计游客量达500-1000人次(含1000人次,下同),按每人次5元的标准奖励;1001-2000人次,按每人次10元的标准奖励;2000人次以上,按每人次15元的标准奖励。单个市外组团旅行社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全年组团来平顶山旅游的游客总量在5000人次以上的前五名市外组团旅行社,按照游客输送量,分别给予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3.对组织旅游包机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符合《河南省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行〔2009〕110号)文件规定奖励条件,需要我市给予配套奖励的,按该文件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奖励(如省财政奖励3万元,市财政也奖励3万元)。除此之外,平顶山市对旅游包机首架再奖励组团社5万元,之后每架再奖励3万元。

    4.对组织旅游专列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符合《河南省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奖励条件,需要我市给予配套奖励的,按该文件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奖励(如省财政奖励1.5万元,市财政也奖励1.5万元)。除此之外,平顶山市对旅游专列首趟再奖励组团社3万元,之后每趟再奖励1万元。

    5.对组织旅游大巴车队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组织来平两日游旅游大巴团队,游客人数高于300人、500人的,首次分别给予其1万元、1.5万元的奖励,之后分别给予其0.5万元、1万元的奖励。

    6.对组织自驾游车队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组织一批自驾游车队,车辆30台以上,人数在100人以上,奖励0.5万元;车辆50台以上,人数在150人以上,奖励1万元。

    (三)品牌提升

    1.新被列入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相关名录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被国家旅游局新评为“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镇”的镇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国家旅游局新评为“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村”的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被新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为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被省旅游局新评为“乡村旅游示范村”,“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5.被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被省旅游局新评为“五星级餐馆”、“特色三星级农家宾馆”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本市旅行社,年度营业税纳税额增长10%以上的(不含10%,下同),给予2万元奖励;增长20%以上的,给予4万元奖励。

    7.在国家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5万元、0.5万元;在省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0.8万元、0.3万元。

    三、有关要求

    (一)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进行宣传推广,宣传内容必须以平顶山市域内的旅游资源或产品、线路为主题,且必须包含城市名称“平顶山”字样。

    (二)“游客招徕”诸项,须由本市旅行社接待。旅游专列须停靠在平顶山境内火车站;旅游包机须在郑州新郑机场落地并首站平顶山;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要来自同一客源地区,正常情况下须同时到达。团队必须在平顶山市住宿一晚以上、游览景区(点)不少于3个,其中A级景区不少于两个,司乘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在计数范围之内。组织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平顶山旅游,市外组团旅行社应在到达前5日将详细接待计划报本市地接旅行社,由地接旅行社在前3日报市旅游局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的不予奖励。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进行形象宣传的奖励申报,需提供相应的合同、汇款凭证、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营业执照等。

    (二)旅游交易会展台费用奖励申报,需提供相关交易会文件、申报展台确认书、合同和汇款凭证、营业执照等。

    (三)组织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平顶山旅游的奖励,由本市地接旅行社和市外组团社联合向平顶山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由平顶山市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外组团旅行社与本市地接旅行社按8:2的比例分配;包机、专列的团队奖励资金申请依照《河南省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经省旅游局及省财政厅审核拨付后,平顶山市再对其进行奖励。

    (四)营业税纳税额增长奖励申报,需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的有关证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营业执照等。

 (五)新评定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镇(村),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村,星级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星级餐馆、星级农家宾馆以及旅游商品获奖等奖励申报,需提供国家、省权威部门的文件、证书、营业执照等。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相应原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申报方法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及申报方式

    1.以上诸项奖励,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2月10日,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市、县两级旅游及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宣传推广”申报单位将填具的《平顶山市旅游奖励申请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直接报送市旅游局审核。“品牌提升”申报单位或个人将填具的《平顶山市旅游奖励申请表》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所属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2.“游客招徕”中的诸项奖励,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奖励待依照《河南省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之申请规定整理材料,由省财政厅拨付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拨付;市外组团旅行社或“住所”在平顶山市主城区的地接旅行社(下简称“市区地接旅行社”)按团队批次将填具的《平顶山市旅游奖励申请表》、来平大巴(自驾游)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旅游局。“住所”在各县(市)、石龙区的地接旅行社按团队批次将填具的《平顶山市旅游奖励申请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在地旅游局进行审核,所在地旅游局和财政局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经营性单位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确定其归属的县(市、区);获奖个人根据工作单位确定其归属的县(市、区);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户籍所在地确定其归属。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时间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旅游局或县(市、区)旅游局,市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并将审定意见送市财政局。

    (五)市旅游局将对拟奖励对象和奖励额度在平顶山市属媒体和365赛事投注(http://www.pdsta.com)进行公示,为期10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级次复核拨付奖励资金。

    (六)申请单位若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取消其奖励资格。

    (七)本办法中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到奖励资金后,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六、奖励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奖励资金由市及县(市、区)分别承担60%和40%。其中:“宣传推广”诸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游客招徕”诸项,市区地接旅行社为第一地接社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七、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与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同一个项目同年获市财政多个奖项的,均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在本奖励办法中可同时获多个奖项。

    (二)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必要时,市财政局、市旅游局派员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追回已获奖励资金外,取消其下一年度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平顶山市旅游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来平大巴(自驾游)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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